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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人才[2000]2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各中专学校,省直各单位,在浙部署单位:
为做好全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9]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专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促进中专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各办学主管部门和各中专学校要广开就业渠道,认真积极地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工作。积极鼓励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二、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的宏观指导下,面向市场,在一定范围内经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毕业生在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个私企业及农村基层单位就业的,均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省部属中专学校和省外中专学校的浙江生源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市地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区择业。
外省生源毕业生回生源省就业,个别急需紧缺专业的外省生源毕业生来我省就业需经省人事厅确认。
三、有关具体事项
(一)毕业生就业依据。今年起,不再下达全省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同时取消中专毕业生面向全省双向选择的比例限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省人事厅当年度发布的全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以及毕业证书办理接收或接转手续。
全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二)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毕业生落实就业,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三)就业报到证的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当年7月1日起签发。部属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报到证由省人事厅签发;省属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报到证由各办学主管部门与省人事厅共同签发;市地属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报到证由市地人事局签发,其中进省部属单位就业的由省人事厅签发;省外中专学校浙江生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外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其中到省部属单位就业的由省人事厅签发。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交毕业生本人,就业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毕业生就业报到。从毕业当年8月1日起开始。当年12月底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其中进省部属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业的,回生源市、县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帮助推荐,毕业生凭报到证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报到手续。
在浙省部属中专学校外省生源毕业生在当年7月底前回生源省报到。
(五)毕业生档案投递。各学校务必在毕业生就业报到或回生源市、县前及时寄送毕业生档案。
到部属单位就业的直接寄到用人单位;到省属和市地县单位就业的寄到业务主管部门;到无主管部门单位就业的寄到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在当年12月底前寄到生源市、县政府人事部门。
毕业生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须由有关组织寄送。毕业证书、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粮户关系转移单不得放入毕业生的档案内,须交给毕业生本人。
(六)毕业生户粮关系的落实。毕业生落实就业的,在城市或城关镇拥有合法住房的,其户粮关系可落在居住地;没有住房的,可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实行人事代理的,也可落实在当地人才交流机构集体户口。
(七)毕业生就业前体检。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认真组织安排体检,并把体检表存入本人档案。对不合格者,自动取消其所签协议书,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提出并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结果为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应在报到后三个月内退回学校,超过三个月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人事部门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努力搞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办学主管部门和各中专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力度,重视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发扬求实奉献、艰苦创业精神,引导鼓励毕业生到我省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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