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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接收单位为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接收录用单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到舟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干部介绍信》、《户籍证明单》。凭《干部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凭《户籍证明单》《干部介绍信》到市审批办证中心落实户口。
  2、接收单位为各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生报到证》主送机关为“舟山市人事局”的毕业生,请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舟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接转手续,由各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3、市外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改派手续,凭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的调令(函),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1、末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或家属)持《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凭《干部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单》、《户口迁移证》到市审批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2、已办理人事代理,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舟山人才网办理就职信息登记,在人才市场继续自主择业,待落实就业单位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协议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3、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接收单位,应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包括各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在本市内“可先落户,后就业”,在当年12月30日前办理人事代理,申报落户手续。